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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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
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達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者,其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依都更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讓售予實施者。
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達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者,其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依都更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讓售予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