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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八點之一

    依前點第三項、第四項辦理預告登記之地上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標租機關得同意承租人移轉或辦理抵押權設定:

    (一)承租人租用土地依第三十一點轉讓租賃權時,標租機關得同意該地上建物併同移轉。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標租機關得同意該地上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
    1、抵押權人以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為限。
    2、抵押權契約書約定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債務清償日期,不得在租約存續期限末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