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私人墳墓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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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繼承換約:
(一)原租約。
(二)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須附法院核備公函。
(六)仍作私人墳墓使用之切結書。
(七)分割遺產者,須附蓋有印鑑章之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前項第四款繼承系統表,應加註「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共同繼承,因故無法全體會同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承換約者,得由部分繼承人為代表,依前點第二項規定方式辦理,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繼承換約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