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私人墳墓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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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時應於租約約定:
(一)承租人不得依國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讓售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二)承租人不得增建、修建、改建、新建地上墳墓或其他設施,亦不得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從事上述建築行為。(三)承租人倘有向殯葬主管機關申請按原墳墓形式修繕需要,應先徵得出租機關同意,於殯葬主管機關未核准修繕前,不得擅自施工。(四)承租人不得將承租土地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轉讓租賃權、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或申請過戶換約。承租人違反前項第二款約定,出租機關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經出租機關終止租約者,於租賃土地未收回前,出租機關重新辦理出租時,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三十六點第二項規定追收違約金。違反前項第三款約定者,亦同。
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第四款約定,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