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私人墳墓使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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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點---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1年3月2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140002670號函,本點現行規定與前開號函不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申租人應檢附其為墓主之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墓碑上載明死者及立碑人姓名者:
1、得由立碑人單獨或會同切結其為墓主或檢具墓政主管機關核發之死者與申租人關係文件後申租。
2、非全體立碑人申租時,申租人應切結自行處理與其他立碑人或權利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3、立碑人之繼承人申租者,比照第一目、第二目方式處理。
(二)墓碑上未載明死者姓名,但有立碑人者:
1、得由立碑人單獨或會同切結其為墓主或檢具墓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證明後申租。
2、依前款第二目、第三目方式辦理。
(三)墓碑上載明死者姓名,但立碑人不詳者:得由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應檢具戶籍資料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申租,並比照第一款之切結方式辦理。
(四)墓碑上未載明死者及立碑人姓名者:由申租人單獨或會同切結其為墓主,及自行處理與其他權利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後申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