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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私人墳墓使用作業要點

  • 第3點

    申租人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應檢附政府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攝製之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但出租機關得審認實際使用時間者,免予檢附。
    申租人檢附政府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攝製之圖資作為申租國有非公用土地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經套繪地籍圖得確認申租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私人墳墓使用情形,且無其他反證資料者,得予採認為地上私人墳墓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前項圖資經套繪地籍圖無法確認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私人墳墓使用情形時,得通知申租人可由其自行負擔費用取具政府機關之圖資判釋結果,併同圖資作為實際使用之時間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