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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 第 24 點

    設定地上權契約及委託管理契約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公證者,於公證書載明地上權人應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繳交地租、違約金、使用補償金、其他應繳費用,或受託人應依委託管理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後涉有須變更事項者,執行機關應記載於「變更記事」後,訂定日期洽公證人辦理補充或更正公證。
    公證費用由地上權人、受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