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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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點之一
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前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一併標租之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租機關無其他處分利用計畫,於該日(含)以後租期屆滿前重新辦理標租並完成決標者,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其續租比照第三十六點之三規定辦理。
前項重新標租,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三十七點及第三十九點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且免附第十四點之一規定文件。
承租人有意優先承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以前申請標租機關重新辦理標租,申請期限由標租機關於租約內明訂。
標租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辦理標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者,準用第四十二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