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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20點

    申租國有耕地,申租人應承諾下列事項:

    (一)申租案件經受理收件,申租人申租之表示僅為「要約之引誘」,絕不據此認為受理機關已為要約或承諾之表示。
    (二)申租耕地如有應繳之歷年使用補償金,申租人願照規定繳納,絕無異議。
    (三)附繳證件(含切結事項)如有虛偽不實者,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意放租機關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四)放租機關按申請書所載住址為通知,無法送達時,申請案件任由放租機關註銷。
    (五)同意放租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於國有財產管理之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申租人及受任人之個人資料,並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定職務為必要之利用。
    (六)其他應承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