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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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點
放租機關受理申租案件時,應設置收件簿,並指定專人收件,經核對證件齊備後,編號登記及製發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
放租機關受理申租案件時,應設置收件簿,並指定專人收件,經核對證件齊備後,編號登記及製發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