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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32點

    國有耕地放租之期限為十年以下。
    租約之起訖日期,依下列方式於租約內訂明:

    (一)申租時已實際使用該耕地者,起租日期為受理申租案件之次月一日。
    (二)申租時無使用該耕地之事實者,起租日期為簽訂租約之次月一日。
    (三)租期屆滿日,由放租機關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