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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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點
國有耕地放租之期限為十年以下。
租約之起訖日期,依下列方式於租約內訂明:(一)申租時已實際使用該耕地者,起租日期為受理申租案件之次月一日。(二)申租時無使用該耕地之事實者,起租日期為簽訂租約之次月一日。(三)租期屆滿日,由放租機關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