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31點

    申租國有耕地案件,於放租機關通知申租人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及屬抵繳稅款之耕地有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前項先審辦之申購案件,於申購人繳價完畢,依第二十七點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註銷申租案件,及將註銷理由函復申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