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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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點
申租國有耕地遇有需用機關請求保留公用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需用機關尚未確定計畫範圍或撥用時間者,續予核辦申租案件。但屬第八點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者,申租案件依第二十七點第三款規定註銷。(二)需用機關已確定計畫範圍及撥用時間者,申租案件依第二十七點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