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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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點
申租國有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屬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申租案件依前點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註銷:
(一)行政院、財政部或本署核示用途、計畫或處理方式。
(二)政府機關有保留公用需要。
(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四)放租機關有開發、使用或標售、讓售等處分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並經權責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