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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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點
申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檢附證件:
(一)依前點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二)不屬放租機關管理之耕地。
(三)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之耕地。
(四)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
(五)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
(六)使用補償金逾期未繳清或未經放租機關同意分期繳付。
(七)不符法令規定之放租要件。
(八)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