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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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點
放租機關依據產籍資料、勘查表及申租人檢附文件審查申租案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表不合格式,或檢附證件有欠缺者,通知申租人限期補正;或於通知繳款訂約時,一併補正。(二)有第二十七點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註銷,退還原申請書檢附證件。(三)審查結果符合放租規定者,簽註意見於簽核表,並依第三十七點規定通知申租人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申租期間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