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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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點
申租人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租,其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農業經營之認定,由放租機關邀集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現場會勘,依個案事實狀況據以認定其使用情形確符合「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及「從事該等事業經營」三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