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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22點

    申租人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租者:

    (一)申租人為自然人:申租人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應滿十六歲。如屬繼受取得,申租人應檢附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繼受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或讓與人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滿十六歲與申租人於申請時已滿十六歲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租人為農業企業法人或農業生產合作社:申租人應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設立或成立。但屬繼受取得者,不在此限。
    申租人如為自然人,於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租時應滿十六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