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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50點

    放租機關受理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繼承換約及續租換約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簽註意見於簽核表後,核發新約。
    前項租約起訖日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以申請換約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
    (二)繼承換約,以繼承發生之日期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以原租約屆滿日為準。
    (三)續租換約,以原租期屆滿之次日為租期起日,其租期訖日,除另有規定外,依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換約案件屬繼承及續租換約案件,得免辦勘查。前開免辦勘查案件換約時,放租機關應於租約特約事項加註:「本案不送勘查,換約後經抽查或檢舉違反法令及租約約定者,放租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或認定租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