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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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點
承租人依前點規定申請續租換約時,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租約(驗畢後得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承租人確係自任耕作之切結書。
(四)承租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
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因故無法全體會同依前項規定申請續租換約者,得由部分承租人為代表,依第四十一點第三項規定辦理,以全體承租人名義申請換約續租。
放租機關得經承租人同意,於訂約時收取計算至訂約當月底止之租金及分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