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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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點
租期屆滿時,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放租機關不另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返還租賃耕地並停止使用,且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有意續租時,除依本辦法或法令另有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放租機關申請續租換約;必要時,放租機關得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租換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