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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46點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承租人或繼承人未依第四十二點及第四十四點規定辦理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或繼承換約,經放租機關終止租約者,於租賃耕地未收回前,新申租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其受贈人、繼承人或二親等內親屬之買受人,向新申租人追收逾期違約金;新申租人非屬上述身分,應向原承租人追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