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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45點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繼承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限申請繼承換約者,由放租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辦理繼承換約,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前項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