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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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繼承換約:
(一)原租約。
(二)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承系統表。(五)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須檢附法院核備公函。被繼承人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死亡者,應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六)繼承人現在自任耕作之切結書。(七)繼承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八)分割遺產者,須檢附分割協議書。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繼承人於申請換約時應滿十六歲。
第一項第四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租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共同繼承,因故無法全體會同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承換約者,得由部分繼承人為代表,依第四十一點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請繼承換約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