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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42點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屬放租機關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及第八條規定辦理放租,或曾依前開規定辦理放租嗣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重新辦理出租,租賃關係存續中且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於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訂立契約之日)前先徵得放租機關同意,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換約承租,並應於訂立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
    (一)原租約。

    (二)新承租人為原承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三)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
    (四)新承租人確係自任耕作之切結書。
    (五)新承租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
    前項以外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租賃關係存續中且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於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訂立契約之日)前先徵得放租機關同意,得由第三人換約承租,並應於訂立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
    (一)原承租人及新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新承租人如為自然人,於申請換約時應滿十六歲。
    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承租人名義,未先徵得放租機關同意者,由放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訂立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當月租金額二倍違約金並會同新承租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承租人逾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期限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者,由放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逾期違約金並會同新承租人申請換約續租,未配合辦理者,終止租約。
    前項違約金之計收基準,逾期每滿一個月加收變更承租人名義當月一個月之租金額,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之新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因故無法全體會同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續租者,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