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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41點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仍依約定用途使用,承租人因年邁體衰、分戶或財產權之分配,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由其最初訂約時同戶籍原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換約續租者,應會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租約。

    (二)新承租人為原承租人最初訂約時同戶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三)新承租人於前款最初訂約時與原承租人共同耕作之切結書。
    (四)新承租人確係自任耕作之切結書。
    前項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對象非屬最初訂約時同戶籍原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者,租約無效,應依規定重新申租,符合放租規定者,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租約。
    第一項之新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因故無法全體會同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者,得由部分新承租人為代表(以下稱代表承租人)切結並同意於租約約定下列事項後,以全體新承租人名義申請換約:
    (一)代表承租人確為現使用人,且對租約所定承租人應負擔事項負連帶責任。
    (二)租賃權產生爭議時,由代表承租人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