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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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點
國有耕地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者,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依該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外,放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於六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逾期未辦者,放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前項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辦理:
(一)身分證明文件。(二)最近五年繳租證明。但放租機關已有繳租資料者,免予檢附。(三)由繼承人申請者,另檢附第四十四點規定繼承換約應備之文件。(四)承租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申租案件經放租機關審查無誤後,簽註意見於簽核表,並通知承租人繳清申請當月底前五年欠繳之租金後訂定租約,該租約以申請訂定書面契約之次月一日為租期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