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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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點
位屬山坡地範圍內、地下水管制區或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國有耕地,放租、出租或換約時於租約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超限利用或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未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二)承租人無力自任農作(或畜牧)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三)承租人於承租土地違法開鑿水井取水或有其他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之行為。(四)承租人使用土地違反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