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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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耕地全部或一部不繼續使用,應申請終止租約,並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除另有規定外,應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或掩埋之廢棄物,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耕地,且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耕地全部或一部不繼續使用,應申請終止租約,並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除另有規定外,應拆除、騰空非屬國有之地上物或掩埋之廢棄物,回復原狀後,返還租賃耕地,且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