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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51點

    承租人對租賃耕地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二)應自任耕作種植農作物(或畜牧)之用,且不得擅自將租賃耕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或要求設定地上權。
    (三)申請興建或已興建補辦申請農作(或畜牧)設施,或申請部分耕地變更承租人名義換約續租時地上農作(或畜牧)設施之處理,除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不得妨礙重劃或都市更新工程之進行。
    (五)地上物如因辦理重劃或都市更新須拆遷或伐除,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向放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