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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62點

    租金如有調整,應通知承租人按調整後基準繳納之。
    前項租金調整通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告:由本署於本署網站或報紙公告。
    (二)通知:由放租機關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通知及公告內容應敘明:

    1.調整租金之法令依據。
    2.新調整租金之開始日期。
    3.通知部分並應加敘調整後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