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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

  • 第64點

    承租人應於放租機關通知所訂繳租期限內向放租機關繳納地租。逾期補繳時,放租機關應按應繳當期之公告單價計算,並依下列基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加收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三)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
    (四)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