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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 第9點

    為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確認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配方式,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限期實施者提供預計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等資料;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

    1、執行機關函實施者表達分配更新後房地將作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並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2、執行機關函報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等資料請主辦機關調配進駐機關。

    3、主辦機關辦理調配,將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4、獲配之進駐機關應配合主辦機關通知,撥用國有不動產或接受執行機關委託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含提供辦公廳舍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

    5、進駐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分配樓地板面積超過主辦機關同意面積而有留用必要時,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轉主辦機關核定;未逾二百平方公尺者,由進駐機關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

    (二)作社會住宅:執行機關通知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國有不動產,於完成撥用前,委託該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含提供社會住宅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獲配之進駐機關及第二款作社會住宅之需用機關,得自行委託專業或技術服務廠商(含團體或機構)就更新後房地分配方案及共同負擔合理性等提供專業或技術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