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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 第 10 點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被占用不動產係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後從未供公用,或於該法施行前已廢止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事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移交前,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之收取,參照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