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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 第 9 點

    管理機關就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應照數追收,不適用第六點至第八點相關規定。
    占用者申請分期付款繳清前項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並承諾如未依所定方式繳納,願依原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者,其遲延利息計算至分期付款申請日止,期數視占用者經濟能力酌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