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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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
管理機關對於財政部依第二點規定之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陳報後,應於一個月內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函復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配合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不得再異議。
(二)敘明理由函請財政部同意管理機關留用國有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