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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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前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用地:指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機關用地、行政區、專用區或旅館區之土地。
(二)閒置:指空置未利用。
(三)低度利用:指地上建築改良物已逾耐用年限、未逾耐用年限而管理維護成本過高或建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
(四)不經濟使用:指使用成本過高、面積過大等不合經濟效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