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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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點
本要點訂定發布前已公告招標並標脫之案件,適用公告招標時之規定。
前項已標脫案件,租約約定標租機關重新辦理標租時,原承租人得以決標之同一租金率優先承租者,於租期屆滿前,標租機關重新辦理標租時,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訂約權利金或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第三十六點之一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前項重新標租,應於原租期屆滿前完成決標,原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標租機關免騰空收回原標租不動產。
依前二項規定重新標租之土地,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地上物所有權應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無償移轉國有後,始得重新辦理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