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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三十七點

    標租不動產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標租機關應騰空收回全部標租不動產後,承租人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抵付未繳清之訂約權利金分期款、年租金、違約金、大樓管理費、逾期返還租賃物期間應繳之使用補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代辦土壤污染檢測、損害賠償等費用,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承租人應另行支付差額。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年租金收繳至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