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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三十六點

    標租土地租期屆滿前六個月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標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通知承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

    (二)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承租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或終止租約三個月前,會同標租機關完成地上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手續。地上物移轉為國有至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期間,仍由土地承租人使用維護,標租機關不另計收該地上物之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