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三十二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繼承換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部分繼承人以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申請辦理,並切結同意對租約所定其他繼承人應負擔事項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承換約者,逾期每滿一個月應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繼承人拒絕或逾期未繳納違約金,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