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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三十點

    標租基地承租人未經標租機關同意,擅自於標租基地上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地上建築改良物或建造(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除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標租機關補發使用權同意書外,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拆除擅自興建設施,回復原約定用途使用,承租人未配合者,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標租農作地、畜牧地或養殖地承租人未經標租機關同意,擅自於標租土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或設置相關農業設施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除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標租機關補發使用權同意書外,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約定用途使用,承租人未配合者,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者,承租人不得增建、改建或拆除新建,如須修建或於租賃房地內辦理相關設施及設備之增設、修繕、使用執照之變更、室內裝修,應先徵得標租機關同意,並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違者,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