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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八點

    承租人於標租基地上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建築改良物、建造(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請領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再行建造或設置。
    承租人於標租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修建、增建、改建、新建相關農作、畜牧、養殖設施,應先向標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憑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建築管理及水土保持等有關規定辦理。
    承租人應於建造建築改良物、建造(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完成時,主動通知標租機關。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承租人應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應會同標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會同標租機關辦理預告登記者,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依承租人應繳之年租金除以十二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以下同)二倍之違約金並會同補辦預告登記,承租人屆期未配合辦理,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