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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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點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因標租機關收回、承租人返還部分租賃物或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或其他原因,致租賃物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面積有增減者,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年租金依下列方式計收;訂約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依原租約約定計收,不予退補,但本要點另有得退補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標租土地:按變更後之面積計收。
(二)土地及建築改築物一併標租:按變更後建築改良物面積與租約記載之建築改良物面積之比例重新計收。
前項年租金,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期增加之金額或將其溢繳部分無息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