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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五點

    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但按上述現狀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

    (三)殯葬相關設施。但土地使用分區為殯儀館用地或編定殯葬用地,現況已供殯儀館、禮廳及靈堂使用辦理現狀標租者,不在此限。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