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四點
承租人逾期繳交訂約權利金分期款或年租金時,標租機關應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違約金,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最高以欠額之千分之六十計。但逾期二日以內繳付者,免計收。
承租人屆期未繳交訂約權利金分期款,經標租機關限期催繳仍不繳交時,標租機關應限期承租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
第一項欠繳之年租金,承租人確實無力一次繳清者,標租機關得於加計違約金後,准予分期繳納,其期數由標租機關酌情決定。但最後一期繳款日期,不得超過租期屆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