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三點
標租不動產之年租金,依下列方式收取,並應於租約內明訂:
(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基地:按月或若干月為一期,由承租人自動向標租機關繳交。(二)農作、畜牧、養殖地:依地方政府公告當年度正產物價格後,由標租機關依折收代金基準核計,並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年度全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