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二點
租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賃期限。
(四)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履約保證金及其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相關稅賦及租約公證費、大樓管理費等費用之負擔方式。
(七)租賃物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八)違約之處理。
(九)終止租約條件。
(十)租約終止或屆滿後,租賃物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租賃有關之事項,得由標租機關於前項租約中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