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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一點

    標租不動產面積,以地政機關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為準;按約計面積辦理標租及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以標租機關實測為準。得標人得於得標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自行負擔費用會同標租機關向地政機關或符合國土測繪法規定之業者申請辦理複丈或實測,複丈或實測面積與公告標租面積不符時,依下列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標租土地:
    1、尚未簽訂租約者,按更正後面積與公告標租面積之比例計收訂約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並按更正面積計收年租金及簽訂租約。
    2、已簽訂租約者,按更正面積重新計收年租金,並將更正後之面積、訂約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年租金記載於租約。
    3、已收繳之年租金、訂約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按更正後增減面積與公告標租面積之比例計算差額,無息辦理多退少補。
    (二)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
    1、尚未簽訂租約者,按更正後建築改良物面積與公告標租建築改良物面積之比例重新計算履約保證金及年租金,並簽訂租約。
    2、已簽訂租約者,按更正後建築改良物面積與公告標租建築改良物面積之比例重新計收年租金,並將更正後之面積、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記載於租約。
    3、已收繳之年租金、履約保證金按更正後建築改良物增減面積與公告標租建築改良物面積比例計算差額,無息辦理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