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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二十點

    決標後尚未簽訂租約前,得標人放棄得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放棄得標者,其所繳之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由標租機關通知次得標人按最高標之訂約權利金或年租金取得得標權:

    (一)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

    (二)未依第十四點之一規定檢附文件,送經標租機關同意備查。

    (三)逾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期限不繳或未繳清應繳之訂約權利金及全額履約保證金。

    (四)逾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簽訂租約。

    前項次得標人願取得得標權者,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簽訂租約後,標租機關發現承租人不具投標資格時,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承租人已負擔之公證費、接(復)水、電、瓦斯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不予退還;所繳之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除承租人於投標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提供不正確資料,全額沒收外,比照第三十七點及第三十八點辦理。

    標租機關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訂約權利金、年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額度,以得標人或承租人依本要點應繳納之投標保證金、訂約權利金、年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金額為限,溢繳部分應予退還。